社團法人華人伴侶與家族治療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95年7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9月20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18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7月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25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華人伴侶與家族治療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for Couple and Family Therapy in Taiwan, 簡稱ACFT in Taiwan」。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本土化家族治療之實務工作、教育訓練、研究發展、經驗交流,及與國內外各相關社會工作、精神醫療、心理衛生工作、伴侶與家族治療等機構聯繫及合作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七種: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置副理事長一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推舉榮譽顧問、榮譽理事長或創會理事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會議得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網路會議或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會員入會時需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會員捐款」不列為「自由捐款」,視為「贊助會員」。設分級組織時,下級團體繳納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5年7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5年8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50134257號函准予備查。
於97年9月20日經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於99年9月18日經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於100年10月1日經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於104年7月5日經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於106年6月25日經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於107年7月06日經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於110年10月03日經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
社團法人華人伴侶與家族治療協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10月03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待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照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一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